财税2017 39号
发布时间:2017/06/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标 签】 商业健康保险试点 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全国范围实施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保监会
【文 号】财税(2017)39号
【发文日期】2017-04-28
【实施时间】2017-07-01
【有 效 性】全文有效
【税 种】 个人所得税
【来 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
【引用文档】关联法规(0)篇 政策解读(0)篇
【正 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二、关于适用对象
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三、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